《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竣工验收合格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确定,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