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情况。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事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明显对承包人不利时,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并不属于情势变更,因此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此时,承包人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增加工程款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法院审查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基础情势的重大变化。
另外,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