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AAA"级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律师实习基地 - 延边州先进律师事务所
网站首页
吉延风采
业务范围
法规速递
文明建设
法律讲堂
法律咨询
引进人才
关于“房改房”转让的效力问题。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不得转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可以依法转让。仅具有部分产权且已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房改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转让。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而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刑事法律事务
民事法律服务
金融法律业务
房地产法律业务
公司法律业务
公司破产重组及清算
保险法律业务
涉外法律业务
农村土地方面法律业务
通信地址:延吉市光明街61号(工商银行光明支行对面)
网址:
http://www.jljiyan.com
E-mail:
yanchuan2005@163.com
联系电话:
0433-2514423
版权所有 © 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
吉ICP备15002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