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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项目融资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韩国A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会社”)与中国延吉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实业”)在中国吉林省延吉市成立了一家负责供热事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吉C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其中中方持有70%的股权,韩方持有30%的股权。由于供热公司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供热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在延吉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韩国会社与供热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韩方以x%的年利率借给供热公司700万美金,借期三年等内容;B实业则为该笔借款提供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
2008年11月末,鉴于供热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息,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韩国会社决定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本息。虽然韩国会社多次将解除的通知和还款要求函告中方,但中方一直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虽然韩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此事,但由于仲裁比较耗费时间,且韩国银行也在不停催收韩国会社的贷款,因此韩国会社希望能够通过谈判尽快解决此事。为此,其在韩商协会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找到本所主任律师寻求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在谈判中,对于既定谈判方案的执行和执行程度会决定客户将通过谈判获得多大收益。套用企业界经常使用的话来说就是执行力怎么样,金哲健律师在代表客户执行既定方案和计划的执行力怎么样。
    1.在谈判中采用的方法上,各种谈判指导书中列举了对抗式、解决问题式等方法。但金哲健律师认为在实际的谈判中这两种方法是针对不同的问题而分别采取的,无须执着于哪一种。
    2.在谈判各方初次见面并简短寒暄后,金哲健律师初步判断谈判各方不同参与人员在谈判中的地位和权限。如延吉市政府的谈判代表一共是三人,一位是律师,一位是主管部门副主任,另一位则是直管局的局长,而这些身份信息在初次见面互相介绍时就可以获知。而这种信息就可以让金哲健律师有个初步判断以便可以针对不同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与谈判对方进行交流并兼顾到参与谈判的其他人员,有助于更好的沟通和交流。
谈判中,由于各方在有些问题上的分歧很大,为了尽快达成协议金哲健律师与韩方采取了如下方式:
首先,采取了给管委会施压。如指出如果因为市政府不及时出具文件致使韩国银行起诉韩国会社并导致韩国会社信用破产的话,其将会在韩国首尔和中国北京和长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指出这一后果的严重性——此次韩国会社在延吉项目系韩国金融界在延边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如果出现问题,延吉市政府和州政府在韩国工商界和金融界的信誉将荡然无存,且让韩国企业界对延边彻底丧失信心,其在今后难以再有作为。而且韩国会社还要追究开发区政府的民事责任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通过一番考虑及请示,市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让步。
其次,金哲健律师先后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偿还方案。由于各方出发点和立场以及考虑因素的不同,在最后达成一致时,往往是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之间的交换和妥协,在个别细节性问题上更是如此。
最后,本次谈判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金哲健律师通过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的韩方的认可,并最终使本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取得实际成效】
    在本次谈判过程中,韩国会社取得了全部的本息及投资金。同时,在韩国企业界和金融界,对树立延边州政府和延吉市政府在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良好投资形象设立了典范,进而促进了韩国金融企业界人士对延边投资软环境的信心。
【简要点评】
市场经济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一种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大陆法系传统的民商法系也基于此,将诚实信用原则推崇为帝王条款,集民法之理念、价值于最高位阶。本案中,各方冲突的分歧之部分根源即在于各方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信赖的程度和深度不同所致,而其中又涉及到政府信用担保的问题。而金哲健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对中韩经济交往中的本质问题出发,不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另一侧面也为延边州政府和市政府树立了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相信会增强韩国工商企业界人士投资延边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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