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
《吉林省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二O一三年度统计数据,2014年度吉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0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详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款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 2014 ]5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O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款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 12853元。
以上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6日
附件:
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
年(元) |
月(元) |
日(元) |
总 计 |
42846 |
3570.5 |
164.16 |
一、农、林、牧、渔业 |
23,249 |
1,937.42 |
89.08 |
二、采矿业 |
49,884 |
4,157 |
191.13 |
三、制造业 |
46,613 |
3,884.42 |
178.59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3,553 |
4,462.75 |
205.18 |
五、建筑业 |
35,730 |
2,977.5 |
136.9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8,587.00 |
4,048.92 |
186.16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9,288.00 |
4,107.33 |
188.84 |
八、批发和零售业 |
34,569.00 |
2,880.75 |
132.45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27,189.00 |
2,265.75 |
104.17 |
十、金融业 |
66,938.00 |
5,578.17 |
256.47 |
十一、房地产业 |
38,598.00 |
3,216.5 |
147.89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3,392.00 |
2,782.67 |
127.94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49,805.00 |
4,150.42 |
190.82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4,552.00 |
2,046.00 |
94.07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8,343.00 |
2,361.92 |
108.59 |
十六、教育 |
44,988.00 |
3,749.00 |
172.37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44,311.00 |
3,692.58 |
169.77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7,367.00 |
3,113.92 |
143.17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8,028.00 |
3,169.00 |
145.7 |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