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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05] 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解决好当前我州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提高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各县(市)要尽快成立县(市)长为组长,分管县(市)长为副组长,建设、房产、综合执法、规划、土地、信访、民政、公安、司法、监察、广电、电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对本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评估价、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研究,及时解决疑难和热点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相关问题的协调等工作,具体职责自定。

  (三)明确责任和义务。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责任制。县(市)长作为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房屋拆迁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县(市)长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使责任落实到人头。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在法定时限完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以及接到合法强拆申请不及时组织强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最低收入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前难点之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拆迁户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趣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纠纷及矛盾。    

  (五)严格依法行政。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  85%以上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而个别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无理要求拒绝拆迁,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裁决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延边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维护拆迁人和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利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拆迁当事人和中介机构的房屋拆迂行为进行检查。对野蛮拆迁和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或与拆迁当事人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以及无理阻碍拆迁,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从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州城市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情况,严禁渲染、炒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诱发和激化矛盾。  

  二、创新管理方式,捉高房屋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先进行被拆迁居民的民意调查,其结果作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同意拆迁的人达到85%以上时,方可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民意调查时,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告知拆迁方案及补偿标准。

   
   (二)加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和联系。为有效稳妥地开展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原则上规模在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由县(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推选拆迁居民代表(3人至5人)作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拆迁居民的沟通联系人。各县(市)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单位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三)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过程要全部向社会公开,并主动邀请被拆迁居民代表以及社区、新闻媒体参与。城市房屋拆迁前,要向社会和被拆迁居民公布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热线电话,使拆迁工作始终置于被拆迁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四)明确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权。县(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向被拆迁居民提供州内所有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双方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三、适应市场变化,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市场价格和拆迁评估指导价格。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公布前,要责成物价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房屋价格上涨比较快的县(市),要在下半年再次公布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并以系数及时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与以往同类区域城市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的县(市),要重新确定区域类别,公布城市房屋市场价格和评估指导价格,使城市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接到位。

  四、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多渠道解决拆迂安置

    (一)加快拆迁定销房建设步伐。根据被拆迁户愿在原地段安置的普遍倾向和房价上涨快、部分困难居民原住房面积小、安置补偿费购买不到合适住房的实际情况,各县(市)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快拆迁定销商品房建设。拆迁定销商品房要在市区不同区位确定,由受让土地开发商建设,按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给被拆迁户。要先行启动安置房项目的拆迁、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妥善安置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县(市),应给予拆迁人相应的政策,由拆迁人负费妥善安置生活特别困难无力自行解决住房(他处无住房,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或安置。

   (三)特殊照颇残疾人被拆迁户。对残疾入被拆迁户,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房屋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的残疾人应比规定标准高出20%;  对需进行过渡安置而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  

  五、合理补偿和安置拆迁房屋和拆迁户   

     (一)对列入拆迁计划(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住宅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房屋评估金额的20%增加补助;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5%增加补助;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增加补助。同时,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含减税、免税),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其纳税金额的1%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其纳税总额的3%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其被列入拆迁计划前3年纳税总额的5%增加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对持有营业执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建成后始终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拆迁时按营业用房标准给予补助。

  (三)建于《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之前(1984年1月5日),虽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备,但并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拆迁时应视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助。

  (四)被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被拆迁人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附属设施,且建在本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虽未经规划审批,但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拆迁时应参照建筑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五)房屋使用五年以上,其当事人建房时,有关职能部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但当时未制止,事后亦未查处,且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拆迁时应参照建筑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六)被拆迁人所建房屋确属生活居住所必需,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报批,且符合法定建房条件,有关部门因法外事由拒不审批或长期不予答复的,拆迁时应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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