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AAA"级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 - 吉林省律师实习基地 - 延边州先进律师事务所
服务社会促和谐 服务经济求发展 我们在行动
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前身延吉市律师事务所、吉林延川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开始组建,1980年2月经批准成立,2000年10月成功转型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86年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集体二等功,2000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2年被吉林省律师协会评为全省优秀会员,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四年,被评为省、州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指定为吉林省实习律师基地,2007年被评为吉林省“AAA”级律师事务所,2008年、2010年被评为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评工作先进律师事务所,2011年被评为全州示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丰富的经验,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及办公环境,和以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理念,使博森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乃至吉林省最具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近几年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寻求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形式,为我州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自2011年5月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以来,我所一直高度重视本次活动,遵从州委统战部和州司法局的指示,将“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百名优秀律师挂职服务百户优秀企业”活动、“服务民生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制定了实施方案,组建了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团,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在州委统战部和州司法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我州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所的主要事迹如下:
一、尽心尽责,积极开展法律维权服务活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延边州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我所与延边州经济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作,在延边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的陪同下,在延边部分县市开展了一系列法律维权服务活动。
2010年9月,所内三位合伙人先后走访了延吉、图们、珲春、汪清、龙井、敦化等县市的20余家企业。在各县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配合下,三位合伙人以“讲课”、“访谈”的形式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内部相关法律性文件,先后审查了多份合同书,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同时,根据企业需要,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签订、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重大决策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贸易风险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与风险预测,受到了各个企业的一致好评,经过这次法律维权服务活动,提高了各企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认识到了法律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各企业有意长期与我所保持着合作交流关系。本次活动为我州中小企业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全心全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11年10月,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力度,本着以为维护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提供诚信、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引导全州广大中小企业更加重视依法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受延边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我所先后与吉林东邦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开城医药有限公司、延边金刚山食品有限公司、延边三汉物产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建立了法律咨询服务关系,合作中由我所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减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部分项目收费情况远低于国家收费标准。该举措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各企业法务方面成本支出,同时加速促进了企业法务工作的普及和对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同。我所不计成本,不计利益的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满腔热情,也正由于我所充满社会责任感的行动,因此得到了各个企业的一致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得到了州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认同。
 
三、专业素质,为企业法务提供坚实保证
 
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支持,在主任律师金哲健的带领下,我所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中,踏踏实实为企业做实事,尽心尽力为企业解决问题,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留下了一个又一个经典案例,在此,我们例举其一:
2007年9月,韩国LDMJ株式会社(以下简称“LDMJ会社”)与中国X市DFS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FSY”)在中国X市成立了一家负责X市经济开发区供热事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FLD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FLD”)。由于DFLD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供热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在X市开发区政府(以下简称“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LDMJ会社与DFLD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韩方以X%的年利率借给DFLD720万美金外债,借期三年等内容;DFSY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管委会也向韩国会社出具了《担保函》。
2008年11月末,鉴于DFLD一直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息,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韩国会社决定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本息。虽然韩国会社多次将解除的通知和还款要求函告中方,但中方一直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由于仲裁比较耗费时间,且韩国银行也在不停催收韩国会社的贷款,因此韩国会社希望能够通过谈判尽快解决此事。为此,其在韩商协会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找到我所主任律师寻求法律服务。
在与韩国会社人员会见前,我所主任律师金哲健事先听取了韩商协会人员的介绍,并且事先查找和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案例和裁判。在正式会见时金哲健律师尽可能的搜集与谈判有关的各种事实,并对各种事实进行分类。在通过详尽的信息搜集以及归纳整理后,金哲健律师询问了客户通过谈判所希望达到的最好目标和最低目标。
本次谈判的参与者一共有五方:即LDMJ会社、DFSY、DFLD、DFSY和DFLD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P某”)和X政府。对于韩国会社来说,尽快收回足额本息是唯一且最重要的利益;对于DFSY和DFLD来说,如何减轻债务继续经营下去自然是重中之重;而对于X政府来说,如何很好的解决外债,并为X政府在未来招商引资中消除不利影响,避免X政府乃至整个延边州政府在韩国工商界丧失信誉则成为其考虑的首要目标。因此这种对谈判各方利益的评估、分类和排序的方法对于确定某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会实际解决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DFSY和DFLD的法定代表人均为P某,因此只要说服P某就等于与DFLD和DFSY达成一致。基于这种前提下,金哲健律师认为只要说服P某和X政府即可。但各方在有些问题上的分歧很大,为了尽快达成协议金哲健律师与韩方采取了如下方式:
首先,由于韩方在韩国的银行一直在催促韩方偿还借款,为此韩方首先要求X政府出具内容为会尽快履行自己当初给韩方承诺担保DFLD按期还款保函的红头文件以便韩方根据此文件向韩国银行争取更多的延展期限。通过我所金哲健律师的努力,X政府经过一番考虑及请示,最终同意了这一要求。
其次,金哲健律师介于DFLD和DFSY没有足额现金支付本息而韩国会社又非常急于尽快获取外债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先后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偿还方案,由于各方出发点和立场以及考虑因素的不同,在最后达成一致时,往往是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之间的交换和妥协,在个别细节性问题上更是如此。
最后,本次谈判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金哲健律师通过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的韩方的认可,并最终使本次国际融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是州委统战部和州司法局共同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的一员,我们感到无比的光荣与自豪,我们会继续努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保障民生服务、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全力践行社会责任,为延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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